刘某与饶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饶某(我方当事人)2006年4月认识,于2006年11月8日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1月18日生下儿子刘某坤。原告杨某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婚后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由于夫妻双方的性格不合,婚后争吵不断。再加上婚后原告长期在外工作,常年分居两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二人的感情早已破裂,已确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饶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感情深厚,家庭和睦。现在儿子尚幼,需要一个温暖、美满家庭的呵护,以便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夫妻之间远未达到感情已破裂的程度,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的代理:
2017年12月16日,饶某找到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希望委托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的老师与同学,为其代理离婚纠纷的诉讼。
接到案件后,我们立即组织确定了相关案件小组成员。组内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开会讨论,准备和确定了相关应对方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饶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2018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结果(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