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信阳XXX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 通讯员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12-12 16:51


付某与信阳XXX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7/4/11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1日,原告付某(我方当事人)向被告信阳XXX实业有限公司付现金50000元,作为认购被告XXX公寓定金,并于同年5月1日与被告公司签订《XXX公寓认购书》,约定认购被告XXX实业有限公司出售的XXX国际公寓第X号楼XXXX号房,双方同时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作经营及管理协议书》。2017年1月1日,到达被告支付经营收益额的时间节点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租金。2017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短信,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不再履行支付经营收益与交付精装修房的义务。原告付某认为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无法定事由,被告单方面主张解约,侵害其切身利益。

 案件的代理:

2017年11月5日,某找到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希望委托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的老师与同学,为其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讼。接到案件后,我们立即组织确定了相关案件小组成员。组内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开会讨论,准备和确定了相关应对方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开庭审理了付某诉信阳XXX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及管理协议书》属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正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方信阳XXX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合同解除的事由不能成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向原告付某支付房屋收益额22246元及违约金21133.6元共计43379.60元。

案件结果(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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