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刘某建在新疆乌鲁木齐承包建筑工程,原告(我方当事人)刘某等人经被告招工,到该工地上班,务工结束后被告未结清工钱。2015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欠刘某2014年工资款52650元,2015年腊月底付清;欠条左下方注明2015年未付50650元。落款2016年2月27日。刘某建。
案件的代理:
2017年11月5日,刘某找到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希望委托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的老师与同学,为其代理合同纠纷的诉讼。接到案件后,我们立即组织确定了相关案件小组成员。组内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开会讨论,准备和确定了相关应对方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8日开庭审理了刘某诉刘某建劳务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劳务费50650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