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 通讯员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7-09-26 17:34

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9/26

基本案情:
      郭某、鲁某与李某于2013年始截至2016年1月8日共吸收资金28950000元,未兑付资金21668980元,并从集资中获利6126165元。后经河南省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29日一审判决郭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归还集资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7年8月31日郭某提起上诉,并由郭某的丈夫吴某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案件的代理:
       2017年9月26日,吴某找到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希望委托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诊所的老师与同学,为其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诉讼。接到案件后,我们立即组织确定了相关案件小组成员。组内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开会讨论,准备和确定了相关应对方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了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充分吸收考虑了老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并对一审中不合法和影响定罪量刑的环节予以考虑,最终改判郭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退还集资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件结果(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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